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草拟了《扶绥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分配办法》(送审稿),现就《管理分配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崇左市于2017年出台了《崇左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崇政办发〔2017〕3号),至今已运行3年,在我县住宅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维修资金交存余额不断增加,增值收益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工作日趋繁重,投入的人力物力不断增加,分配问题日益显现,关系到交存业主的切身利益,亟需对增值收益的分配进行明确。
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2019年7月印发的《lol比赛下注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为此,我局依据《物权法》《物业lol比赛下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借鉴南宁、桂林、钦北防、百色等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扶绥县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扶绥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条,分别从制定目的、有关定义、管理费用提取额度、分配原则、维修资金可分配增值收益的核算、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增值收益的管理分配,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制定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详细阐明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费用、结算期间等几个重要概念,明确了行政管理范围,扶绥县房产管理所负责扶绥县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我县的各乡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明确了管理费用提取额度。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每年可以从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总额中提取20%的额度作为管理费用,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管理费用由县房管所代管,缴存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的核定和监督。
(四)确定了分配原则。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原则上归全体业主所有,除提取必要管理费用外,转存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资金管理安全情况下尽量使维修资金增值最大化。依照有关规定由开发lol比赛下注代业主预存预缴的专项维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可以作为业主收益,开发lol比赛下注不参与增值收益分配(开发lol比赛下注自留房除外)。
(五)明确了维修资金可分配增值收益的构成。包括结算期间业主存入各个商业银行的活期收益总额;结算期间业主存入各个商业银行的定期收益总额(包括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期等)收益;结算期间购买一级国债结算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总额;结算期间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属于全体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处分决定的除外;结算期间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回收的残值;其他可以增值的收益等。
(六)明确了可分配增值收益总额的核算办法。可分配增值收益总额即为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总额减去必要的管理费用后为结算期间维修资金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可分配收益总额占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总额的80%,管理费用占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总额的20%。计算公式如下:可分配收益总额=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总额-管理费用
(七)明确了可分配增值收益率的确定。可分配增值收益率即为可分配收益总额在结算期间内每元每日所产生的收益比率(简称分配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收益率=结算期间可分配增值收益总额/结算期间维修资金(本金)累计总额/365天
(八)明确了增值收益分配方式。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可以定期(季/半年/年)分配至每一业主个人账户(单元户,即房屋分户账户),计算方法有如下两种,一是结算期间本金不变计算个人增值收益方法:二是结算期间本金改变计算个人增值收益方法:如果个人缴存的维修资金在结算期间使用了一部分,在计算收益是本金可以分段计算。
(九)明确了增值收益分配操作方式。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可以利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完成,即在每个结算期间,由维修资金管理单位与各个商业银行或其他资金使用部门结算增值部分总额,再按比例提取20%管理费后算出可分配增值收益额度,然后利用系统分配功能计算分配给各个业主。本期分配的增值收益部分直接纳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本金额度。
(十)细化管理费用支出形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可以行政拨款或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管理费用支出是指保证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财政供养除外)、办公费用,维修资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升级改造、日常维护费和网络信息服务费,管理人员业务学习培训费,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宣传费等开支。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办法》规定每年从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不超过20%额度作为必要管理费用。其理由如下:扶绥县城区开展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以来,支出宣传费、系统开发运行等费用支出约30万元,尚有约15万元维修资金系统开发余款未付。由于没有完善机制,上述增值收益没有得到充分使用,发挥维修资金增值的应有作用。根据《崇左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暂行管理规定》,维修资金应及时公布交存、收益、使用和结存情况,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分户账中资金交存、收益、使用和结存等。为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仍需安排经费开发完善业主交存余额查询平台、业主电子投票平台、短信通知系统等系统,此外由于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聘用部分管理人员所产生的工资福利、业务培训、工作宣传、现场查勘核验等也需作经费安排。
四、《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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